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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工作委员会与农村社区工作委员会合并更名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的公告
 
  根据民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和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经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社区工作委员会与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农村社区工作委员会已于近期合并,全称同步更改为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业务内容涵盖原社区工作委员会和原农村社区工作委员会业务范围。
 
  经向委员单位征求意见,并报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审查同意,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简介等在原社区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调整,部分专职工作人员的职务也同步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内容附后。
 
  特此公告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
                               2022年10月10日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
 
组织机构
 
顾  问
 
谭庆琏  原国家建设部副部长、原社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国英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特邀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原社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蒋昆生  民政部原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
 
马学理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顾问、北京市决策咨询中心研究员、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主要创会人之一
 
主任委员
 
戴爱姣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
 
唐忠新  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专家委员会顾问委员、南开大学社会学教授
 
副主任委员
 
卢  建  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委员、市民政局副局长
 
潘烈青  上海市街镇工作协会会长
 
张建平  江苏省老龄办原主任、省老龄产业协会会长
 
冯述江  新疆克拉玛依市委常委、克拉玛依区委书记
 
董  健  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街道党工委书记
 
陈伟航  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党工委书记
 
董会生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街道党工委书记
 
孙国华 北京市朝阳区职工大学(社区学院)副校长
 
刘  晨  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局长
 
朱  蓉  天津市河西区天塔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晓冬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孟建梅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民政局局长
 
朱立杰  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局长
 
李嘉宁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方  凝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局长
 
刘赛洪  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党工委书记
 
姚国中  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党工委书记
 
陈泽昭  厦门市思明区中华街道党工委书记
 
张慧君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 兴  河南省驻马店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三级调研员
 
黄达斌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林立新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宋  蓓  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于 峰  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杂志社研究员
 
吴小红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华西社区报》总编辑助理
 
肖祖华  北京市米利鸟社会工作事务所主任
 
廖晓义  北京乐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
 
肖泽东  都江堰市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会长
 
张兴建 眉山向日葵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
 
刘义光  北京麦课在线教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卢人杰  北京和雅映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邱龑模  盛泉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秘书处
 
总干事
 
杜传宇  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社区工作通讯》执行主编
 
成 员
 
安  艳  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妇女儿童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任江杰 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副理事长、广西比较经济学学会副理事长
 
傅春胜  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科博爱心理医学研究院院长
 
王凤茹  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万 宾 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副总干事、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友方社会公益发展中心主任
 
汤 荀 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副总干事、中康国际旅游文化发展集团副总裁
 
郑德宇 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副总干事、贵州省大健康产业联合会长三角区主任
 
郭家琳 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干事
 
专家组
 
组  长
 
唐忠新  南开大学社会学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专家委员会顾问委员
 
成 员
 
朱耀垠  全国老龄办原副主任、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原副司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教授
 
潘烈青  上海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原处长、上海市街镇工作协会会长
 
郝海波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教授、民政部原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基政处处长、社会事务司婚姻管理处原处长
 
江  维  中共成都市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社会工作协会会长
 
闫洪丰  中国残联直属机关工会副主席、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心理咨询中心副主任
 
史柏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国家开放大学社会工作学院执行院长
 
岳晓东  哈佛大学心理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松怀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心理科主任、研究员
 
肖存利  北京市平安医院院长、西城区精神卫生保健所所长
 
孙  莹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工学院教授、民政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王  婴  民政部社会工作专家组成员、香港理工大学社会学博士
 
许莉娅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社会工作学院社会工作系主任
 
张  默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主任、硕士生导师、工会学院副院长
 
杨 荣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理事、京津冀城乡社区治理专家库专家
 
刘  伟  江苏大学应用心理学研究所所长、基础医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心理学系主任、心理学硕士生导师、教授
 
于  晶  辽宁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
 
李  涛  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协作者”创始人、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常务理事
 
李文兵  北京惠民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京津冀城乡社区治理专家库专家
 
何建宇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兼任教师
 
谈小燕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北京市委党校社会学部副教授、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美好社区计划”执行秘书长
 
李向前  成都理工大学社区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副教授,成都市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
 
张亚菁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副局长
 
徐向林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人大主任
 
孙江涛  国家开放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副院长、社会工作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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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从事、支持和关注城乡基层治理、社区工作研究和致力于为社区提供服务的单位与个人组成,在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管理和联合会党委领导下开展社区社会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为统领,运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行业化的手段,引领全国城乡基层组织、行业机构及具有一定专业和社会影响力的个人,探索并推广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经验。工作目的是发动社区群众,整合社区资源,服务社区民生,解决社区问题,协调社区成员关系,缓解社区社会矛盾,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提升社区成员文化素质和城乡基层文明程度,改善社区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弘扬社区价值与精神,促进社区公平、正义、稳定与和谐,加强城乡文明社区建设,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相融合的社区治理氛围,推动城乡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以城乡社区作为社会工作的主阵地,力争引领广大委员单位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创新,推动建立与我国治理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提升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四条  本委员会经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批准设立,是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的管理和联合会党委的领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乡社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探索社区工作发展思路,开展社区工作实务研究,加强社区工作精细化治理,推动社区工作发展与创新;
 
(二)培训城乡社区工作人才,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总结交流社区工作经验,宣传推广社区工作典型;
 
(四)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的项目化运作,提高社区服务多样性需求及市场化水平,搞好公益服务、福利服务和志愿服务;
 
(五)不断拓展城区、街(镇)、居(村)社会工作事业,积极为城乡社区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六)开展与港、澳、台和国际社区社工界的合作,促进国际交流;
 
(七)承办或协办有关部门及联合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授权本委员会吸收会员,本会会员统称为委员。委员的发展和管理按照《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凡认可本委员会理念,遵守本管理办法,有志于推进城乡社区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组织和个人,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报联合会会员管理部门批准,可成为本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所有委员(含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均由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统一颁发相应的委员证书,有效期两年,到期换发新的证书。
 
第九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接受本委员会提供的工作帮助;
 
(五)收阅本委员会的刊物、信息和内部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推荐委员(会员)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办法,维护本委员会权益;
 
(二)执行本委员会决议,支持本委员会工作;
 
(三)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委员(会员)证。如果委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又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委员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联合会批准,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最高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推举副主任委员;
 
(四)审议批准上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委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委员代表大会与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同步,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经常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   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三)  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或罢免本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   向委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
 
(六)  审议新委员入会资格,审查并处分违规委员;
 
(七)   推荐和聘请本委员会顾问;
 
(八)   推荐候选常务委员。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以召开多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委会决议需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副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任务是研究本委员会重大事项和阶段工作任务,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研究副主任委员等成员的任职资格,提请常务委员会进行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经主任委托,可以由总干事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授权召集委员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议、副主任委员会议,并在必要时主持以上会议;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议和副主任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委员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委员领导下主持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常委会休会期间,主持常委会工作,并负责协调各内设部门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总干事人选,报联合会党委决定;
 
(四)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在本委员会经费收入中解决;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总干事由联合会任命。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经报联合会批准后任职,任期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当选副主任委员超过规定任职最高年龄(70周岁)和任期的,需经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内设专家组,是本委员会唯一的专业技术指导、评定机构和决策咨询机构,由若干名社会建设界、社会工作界、社会学界及研究社会治理和“三农”问题资深专家与社区工作实务精英组成,设组长一人,主要负责社区工作的理论导向、重大课题研究和重要项目论证。专家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附设业务指导性质的相应团组,吸收有一定社会影响或相关资历的人员为委员单位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名誉委员(名誉委员单位)和顾问。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委员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者,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可成为名誉委员(名誉委员单位),或聘任为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常设专职执行机构为秘书处,委员会总干事可兼任执行主任,依据联合会规定和常务委员会决定处理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设立若干工作处(室),聘用若干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委员会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均按照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本委员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和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受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财务部门的管理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注销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在委员单位达不到一定规模、经费严重不足、活动开展极度困难,以及受到其他不可抗力影响时,可以申请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需在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由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经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生效。
 
第三十七条  任何对本管理办法的修订,都须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审查同意并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
 
简介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始创于1989年,由民政部原基层政权司发起,原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城区工作委员会。2010年4月,根据上级部门意见,城区工作委员会与乡镇工作委员会和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合并,重组为社区工作委员会,2022年8月,根据民政部和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的相关意见与要求,与农村社区工作委员会业务职能合并,同时变更名称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与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创会以来,委员会紧紧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和社区治理有关精神,为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服务,为推进社区社会发展和美好社区建设服务,为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委员会的核心学习平台是中国社区工作网和《社区工作通讯》。
 
  委员会近年来取得的主要成就有:成功举办三十届全国区街镇工作年会、五届全国社区睦邻文化论坛、六期全国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讲习班,以及党建引领城乡社区发展治理高峰论坛、全国城乡社区服务工作推进会、全国社区治理创新现场推进会、全国城乡社区协商治理交流会、全国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推进会、全国社区党建工作推进会、全国小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进会暨城乡一体化幸福社区建设研讨会等高规格会议,丰富多彩的品牌活动不仅受到了广大基层单位的热烈欢迎,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肯定。2020年以来,委员会积极投身抗疫行动,参与编写民政部组织的《社区“三社联动”线上抗疫模式工作导引》,联合发起“心社联动送安心”公益行动,链接爱心企业为基层工作者捐赠抗疫物资,并针对社区工作热点或难点推出社区工作者能力提升系列培训项目。此外,委员会先后承办了中组部、民政部全国创先争优在社区的相关活动;参与起草了全国社区思想政治工作意见、全国社区民族工作意见;牵头起草了全国休闲社区国家标准。委员会组织发起开展的全国社区睦邻文化工程获得民政部创先争优品牌工程。
 
  成立30多年来,委员会工作得到了全国委员单位的支持和认可,并取得了长足发展。展望未来,我们将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央相关文件精神为统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组织带领广大委员单位不断推进社区事业创新发展。我们真诚希望同广大城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社会各界一道,为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贡献力量!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
 
                                       2022年8月
 
 
来源: 中国社区工作网